《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禁止填湖建房建公园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日报 2012-12-10 18:56:50 0人评论 1334次浏览 分类:园林景观

(湖北日报)“如果是让我选择,是要一个填湖建成的休闲公园?还是要一个原生态的沙湖?我宁愿选择后者。”昨日,面对记者的采访,居住在武汉沙湖边的张女士这样说。沙湖原是武汉中心城区第二大湖泊,可一轮又一轮填湖建房的浪潮后,沙湖水面由上万亩锐减到如今的110余亩。

我省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武汉也称“百湖之市”。可在全省,类似这样的湖泊被填占、被污染的案例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湖泊问题已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的重大问题。不仅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视察湖北时也殷殷寄语要确保“千湖之省”碧水长流。立法护湖、铁腕治湖,刻不容缓。

作为今年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之一,5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并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确保现有湖泊面积不减少,是湖泊保护的当务之急和基础。”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说,条例规定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制定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以此抬高湖泊保护规划变更门槛。建立湖泊档案,为历史存照。针对当前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园等突出问题,条例用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等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等。对湖泊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条例也强制性要求,逐步退田(圩)还湖。

为保证这些禁止性规定落到实处,条例在法律责任中对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园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不仅要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还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处罚种类。对填占湖泊逾期未恢复湖泊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据悉,为发挥公众对湖泊保护的监督作用,条例还规定鼓励社会各界、非政府组织、湖泊保护志愿者参与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湖泊保护举报和奖励制度等。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22条、第59条

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21条第一款、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共有0访客发表了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我来说几句吧

验证码: 看不清楚?